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有关精神,促进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权限下放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改革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方式的规定,制定《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鉴发〔2015〕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或申报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应按标准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条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具体组织实施情况,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向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费,具体分配标准见附件一。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分为理论知识鉴定考试费和操作技能鉴定考试费。对参加补考的人员,按补考科目收取鉴定考试费。
第四条 对列入省厅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按要求规范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职业资格证书的选手,不收取鉴定考试费。
第五条 省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统一开具“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省财政厅规定全额上缴省国库。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七条 各级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及分配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及分配标准
附件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收费及分配标准
(单位:元/人)
项目 级 别 |
理论知识鉴定 |
操作技能鉴定 |
鉴定考试费合计 |
收费 标准 |
分配标准 |
收费 标准 |
分配标准 |
收费 标准 |
分配标准 |
省 |
市州 |
省 |
市州 |
省 |
市州 |
五级(初级) |
50 |
5 |
45 |
150 |
5 |
145 |
200 |
10 |
190 |
四级(中级) |
50 |
5 |
45 |
210 |
10 |
200 |
260 |
15 |
245 |
三级(高级) (含预备技师) |
50 |
5 |
45 |
270 |
15 |
255 |
320 |
20 |
300 |
二级 (技师) |
武汉市 |
50 |
5 |
45 |
330 |
25 |
305 |
380 |
30 |
350 |
宜昌市 襄阳市 |
50 |
20 |
30 |
330 |
30 |
300 |
50 |
330 |
其他 市州 |
50 |
20 |
30 |
330 |
60 |
270 |
80 |
300 |
一级 (高级技师) |
武汉市 |
50 |
5 |
45 |
390 |
45 |
345 |
440 |
50 |
390 |
其他 市州 |
50 |
20 |
30 |
390 |
80 |
310 |
100 |
340 |
计算机信息 高新技术考试 |
/ |
150 |
45 |
105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 |
80 |
8 |
72 |
注:1.操作技能考核需使用有色金属及其他贵重金属、烹饪山珍等材料的,根据实际消耗可适当收取材料费。
2.操作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包含综合评审50元。